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以下簡稱勵耕計劃)的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幫助解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教師的生活困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與規定,制定本辦法?! ?/p>
第二條勵耕計劃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教師。勵耕計劃由財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具體操作?! ?/p>
第三條勵耕計劃的管理和實施堅持“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突出重點、??顚S?rdquo;的原則?! ?/p>
第四條有關勵耕計劃的所有宣傳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的字樣?! ?/p>
第二章 資助范圍、對象、標準
第五條勵耕計劃的資助范圍與對象為全國(不含港澳臺地區)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教師。在實施過程中,基金會每年重點選取部分?。▍^、市)作為當年勵耕計劃的資助地域,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p>
第六條申請資助教師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工作認真負責,生活儉樸,誠實守信;
4.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p>
第七條勵耕計劃重點資助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教師?! ?/p>
第八條勵耕計劃采取逐年申請方式,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 ?/p>
第三章 申請程序與資助對象核定
第九條基金會每年按照報經財政部、教育部同意的勵耕計劃實施方案,將資助額度和人數分配到有關?。ㄊ?、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省級部門)?! ?/p>
第十條省級部門將資助額度和人數分配到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部門)?! ?/p>
第十一條縣級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教師的申請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關要求的教師均可每年向所在學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由教師本人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教師申請表”(見附表1)。學校收到教師申請表后,須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教師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教師申請材料報縣級部門進行評審??h級部門對學校上報的教師材料評審后,必須在所在地區和教師所在學校進行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異議,縣級部門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部門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教師名單表”(見附表2)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縣級部門信息表”(見附表3),按有關規定報省級部門復核(紙質及電子文檔)?! ?/p>
第十二條省級部門對相關縣級部門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教師名單匯總表”(見附表4)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勵耕計劃縣級部門信息匯總表”(見附表5),按有關規定報基金會終審(紙質及電子文檔)?! ?/p>
第十三條基金會收到相關?。▍^、市)報送的材料后,對上報的申請資助教師名單按地區組織終審,并在基金會網站上公示終審結果。如接到對經終審確定的受資助教師資格的舉報,基金會應及時查清原因,并作出認真、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在網站上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并公布最終受資助教師名單?! ?/p>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與發放
第十四條勵耕計劃資金撥付程序為:財政部撥付教育部,教育部撥付基金會,基金會撥付縣級部門,縣級部門發放給受助教師?! ?/p>
第十五條基金會在確定并公布最終受資助教師名單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每位受資助教師應得的資助資金直接核撥至縣級部門?! ?/p>
第十六條相關縣級部門收到資助資金后,按規定的資助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每位受資助教師手上,并組織教師簽收?! ?/p>
第十七條各相關縣級部門均要建立勵耕計劃受資助教師檔案,由受助教師本人簽字的簽收單一律要造冊登記并保存3年以上,以備基金會和有關部門檢查?! ?/p>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勵耕計劃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資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以確保資金安全?! ?/p>
第十九條基金會和相關縣級部門均要建立勵耕計劃專賬,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p>
第二十條勵耕計劃資金由基金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當年的支出總額,如有結余,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但當年使用額不低于資金總額的80%?! ?/p>
第二十一條勵耕計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國家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基金會向社會公告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 ?/p>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實施勵耕計劃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地區受資助教師評定的公正性及資金的??顚S秘撊??! ?/p>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加強對基金會勵耕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基金會是否建立專賬管理資金情況,是否??顚S?;
2.基金會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到相關縣級部門;
3.基金會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p>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必須加強對相關縣級部門勵耕計劃執行、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與監督。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相關縣級部門是否建立專賬管理資助資金,是否??顚S?,是否有截留、擠占、挪用等違規情況;
2.相關縣級部門是否將資助資金及時發放,是否發放給基金會公布的最終受資助教師,是否發放給真正應該受資助教師;
3.相關縣級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檔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體操作規程是否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4. 相關縣級部門在勵耕計劃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p>
第二十五條在勵耕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資助資金,或弄虛作假、資助教師名不副實等問題,基金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責任在縣級部門領導的,除依法依規追究該領導責任外,一律暫停勵耕計劃在該地區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責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除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一律暫停勵耕計劃在該地區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對上述違規行為,一律通過網上公布或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批評?! ?/p>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應定期向財政部、教育部匯報勵耕計劃的執行、落實、檢查、評估等有關情況。同時,基金會應當于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上一年度勵耕計劃的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情況;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勵耕計劃的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情況?! ?/p>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p>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p>